突然停车酿成交通事故赔偿20万
2012-03-13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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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5月15日,詹某驾驶客车(挂靠某县某运输公司)沿109国道由某县城往羊肠方向行使。中午12时30分左右,詹某看到前方似有人在挥手,于是在公路中紧急停车,尾随其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躲避不及发生追尾事故,导致张某当场死亡,乘车人何某受伤。后经交警部门认定,詹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;张某驾驶摩托车尾随中巴车行使时未保持安全距离,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,双方各自负担50%责任。
办案律师认为,被告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引发重大交通事故,应当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詹某和吕某承担赔偿责任;死者张某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,且未按规定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,对事故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,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承担50%责任并无不当;某运输公司与詹某、吕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,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,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遂依法判决詹某、吕某和某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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